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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2020-05-09 19:00     (阅读)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将启动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立项建设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高校应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或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单位。示范基地是由申报高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围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联合设立的平台,能够实现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紧密对接。鼓励各高校以专业学位群的形式联合申报。

 

(二)合作培养单位应为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知名度、管理制度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对接紧密,与申报高校在协同创新、科研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基础。

 

(三)示范基地具有一定的研究生承载规模和能力,具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所需基本条件,相关设施与场所能够满足需要;合作双方能够长期稳定、规范有效运行;具有一定数量的实践导师;有完善的基地运营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能够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申报数量及经费资助

 

我校每个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申报1个示范基地。学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择优推荐到省教育厅,立项建设后,教育厅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三、建设内容

 

(一)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伦理教育,坚持育人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内化到联合培养全过程,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二)强化需求引领,深化引企入教,加强协同创新,构建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建立健全合作培养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实现人才培养与行业人才需求的有机衔接。

 

1.结合区域和行业发展,围绕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设置专业课程、共同设计实践环节。

 

2.对接“十强产业”和一线用人单位需求,探索“订单式培养”,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实践“定制化人才培养项目”。

 

3.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职业资格的衔接。

 

4.强化专业学位论文的应用导向。

 

(三)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1.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高校新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须有在行业企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企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在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年应有一定时间到行业企业开展调研实践。

 

2.鼓励各培养单位设立“产业(行业)导师”,健全产业(行业)导师选聘制度,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

 

3.建立基地实践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加强校内外导师合作,主动提升专业学位导师的实践育人能力。

 

(四)强化基地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基地运行机制,建立基地管理办法,健全基地人员考核与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责利,推动基地科学、规范化管理。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严格培养过程,加强培养过程监督,以基地建设为纽带,构建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四、项目验收

 

立项建设的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周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专组,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估验收,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机制,高校与合作培养单位招生、培养与就业联动情况和用人单位满意度等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验收合格的,公布为省级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严格标准,择优遴选,认真组织申报。

 

(二)申报材料中所列成果不能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所报数据应真实无误。申报材料如有涉密内容,由申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后方可申报。

 

(三)请在515日上午1200前将汇总表(加盖学院公章)、申报书(加盖合作单位公章,无需装订,一式两份)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办公楼1212室),电子版打包压缩后发送至研究生处周彤老师邮箱。

 

(四)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立项建设申报汇总表》(附件1)、

 

2.《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立项建设申报表》(附件2)。

 

3.申报表中所填写的实践成果,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详见申报表填表说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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